微信聊天记录正式确定为有效证据
根据 2019 年 1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决定」相关条例,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该规定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等即时通讯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该条例将于 2020 年 5 月 1 日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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